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6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中懋
- 即原告
- 張杜怜娟
- 即原告
- 兼訴訟代理人張瑩懋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
- 代表人
- 林天財
- 訴訟代理人
- 謝幸伶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博森
郭瑋萍
林雅君
劉嵐
謝智潔
陳介輔
何威儀 住台北市中華路一段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9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9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