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維建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正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6050元,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2月21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