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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
    熊志強
  • 法定代理人
    唐哲成、童子賢

  • 當事人
    軒慶股份有限公司永碩聯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47號原   告 軒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哲成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被   告 永碩聯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張耕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00年度重訴字第號五七七給付貨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77號給付貨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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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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