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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3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935號

原告
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妤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慶雲即東昇企業社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補提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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