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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0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趙子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0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春年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文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文秀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300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名譽權受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部分,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至關於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登報道歉部分),則為屬非因財產權而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105元(計算式:7605元+4500元=1 萬21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01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