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29號
- 原告
- 陳鳳玲
- 訴訟代理人
- 趙培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任晟律師
- 被告
- 安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敦文
- 被告
- 蔣氏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明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交付所有權狀事件,因原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送達不合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