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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
    鄧德倩
  • 法定代理人
    高華美、謝仁豪

  • 原告
    菊本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謝吉昌
  • 被告
    得瑞克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41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得瑞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華美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律師 陳鴻琪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菊本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仁豪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謝吉昌 謝燕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李彥勳 備註: 1、原告應提出訂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業 經取消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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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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