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鄧德倩
- 法定代理人高華美、謝仁豪
- 原告菊本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謝吉昌
- 被告得瑞克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41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得瑞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華美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律師 陳鴻琪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菊本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仁豪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謝吉昌 謝燕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李彥勳 備註: 1、原告應提出訂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業 經取消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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