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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41號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41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得瑞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華美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菊本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仁豪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謝吉昌
即反訴原告
謝燕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備註:

1、原告應提出訂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業經取消之證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彥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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