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65號
- 上訴人
- 合榮企業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曹榮輝
- 上訴人
- 曹靖文
- 被上訴人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澤成
- 人 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9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8日以100 年度訴字第3265號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10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