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28號
- 上訴人
- 今宏清潔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秀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行、林雅琪、陳清美間因100年度訴字第332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8,6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