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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宣玉華

  • 當事人
    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59號原 告 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啟賢 訴訟代理人 黃三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GLOBAL VACCINE XPRESS (GLOVAX)INC.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惟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核屬財產權訴訟,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該部分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訴訟費用17,335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 標的金額為84,613,300元(計算式:2, 900,000×29.177= 84,613,300),應徵第一審訴訟費用756, 656元,與訴之聲明第一項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3,991元,原告僅繳納17,335元, 尚欠756,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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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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