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641號
- 原告
- 舒鐵漢
- 訴訟代理人
- 趙元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慧仙律師 13
- 被告
- 亞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金龍
- 法定代理人
- 黃旭男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中
- 訴訟代理人
- 謝政達律師
楊景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641號
楊景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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