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7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4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慶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佳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11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47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11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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