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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7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陳慧萍

  • 當事人
    社團法人中國大眾康寧互助會康寧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48號原   告 社團法人中國大眾康寧互助會 法定代理人 金紹華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陳宜鴻律師 被   告 康寧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鴻顯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李育敏律師 祝厚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二月七日下午4時,在 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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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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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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