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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95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951號

原告
天龍傳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陸和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被告
陳煒武

樓之4

陳趙敏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11月30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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