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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112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林玲玉徐千惠王筑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112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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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譚術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東宏間因100 年度訴字第4112號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王筑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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