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3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徐千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330號

原告
總禾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國煜
被告
成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霞
訴訟代理人
林則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惟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貳佰零伍元,扣除原告業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零伍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0月25日送達、同年11月7日合法寄存送達於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各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3紙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