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5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597號
- 原告
- 張志銘
- 訴訟代理人
- 李珮琴律師
- 被告
- 喜客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奇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固登記在臺北市○○區○○街50號1樓,然經本院對該址寄送訴訟文書後,業遭郵務機構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有該址送達證書及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參,足徵被告營業所現並未實際設址於該處,佐以原告於本院民國100年12月8日準備程序期日,已同意本件應移轉管轄,復參諸被告法定代理人吳奇澤現設籍地為臺北市○○區○○街474巷55弄12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此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考量為使被告免於遠赴本院應訴,造成相當勞力、時間及費用等程序上不利益,本件適宜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聲請移轉管轄,為有理由,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