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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00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林佑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002號

原告
迅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川
被告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0 年11月3 日以被告積欠工程款為由,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100 年11月7日以100 年度司促字第24886 號核發支付命令在案,嗣被告於100 年11月17日聲明異議後,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即視為起訴。惟本件被告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係設立在新北市○○區○○路5 段611 號,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證。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及第2 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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