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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0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退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賴淑美

  • 當事人
    振良行有限公司振得興有限公司欣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019號原   告 振良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生 原   告 振得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律師 劉占文 被   告 欣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海天 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8 月22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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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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