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0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019號
- 原告
- 振良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榮生
- 原告
- 振得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沛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鄧雲奎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占文
- 被告
- 欣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海天
- 訴訟代理人
- 黃慧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8 月22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