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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250號

塗銷所有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朱漢寶吳佳霖吳若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25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文孝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美婷

陳美玉

陳美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院前係判命:「㈠被告於民國87年5 月7 日就附表編號一

、二所示之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

予塗銷,回復為兩造公同共有;㈡被告應將附表編號三、四所示

存款返還予兩造公同共有;㈢兩造之被繼承人陳林秀(身份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其分

割方式如附表所示;㈣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是上訴人上訴聲明

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伊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前揭聲明㈠

、㈡所示之不動產及動產即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財產之價值為斷

。其中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不動產,經鑑價結果價值為新臺幣(

下同)964 萬0,871 元,有鑑價報告附卷可稽;而附表編號三、

四所示存款合計為47萬9,000 元,故加計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1,011 萬9,871 元(計算式為:9,640,871 元+479,

000 元=10,119,8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1,584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佳霖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遺產項目    │不動產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
│    │              │、存款金額(新│                    │
│    │              │臺幣)        │                    │
├──┼───────┼───────┼──────────┤
│一  │臺北市萬華區龍│167/10000     │變賣後,所得之價金,│
│    │山段一小段807 │              │應先扣除喪葬費用14萬│
│    │號土地        │              │5,200 元歸還被告,及│
├──┼───────┼───────┤將陳林秀積欠被告之債│
│二  │臺北市萬華區龍│全部          │務330 萬8,404 元亦歸│
│    │山段一小段2075│              │還被告後,再就餘款由│
│    │建號建物(門牌│              │兩造按每人各4 分之1 │
│    │號碼臺北市萬華│              │之應繼分比例予以分配│
│    │區○○街21號7 │              │。                  │
│    │樓之2)       │              │                    │
├──┼───────┼───────┼──────────┤
│三  │富邦銀行桂林分│410,000元     │1.左列各項存款合計為│
│    │行存款        │              │  47萬9,000 元,由兩│
├──┼───────┼───────┤  造按每人各4 分之1 │
│四  │郵局存款      │ 69,000元     │  之應繼分比例予以分│
│    │              │              │  配。              │
│    │              │              │2.編號3 、4 之存款如│
│    │              │              │  有孳息,亦由兩造按│
│    │              │              │  每人各4 分1 之應繼│
│    │              │              │  分比例予以分配。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250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