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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254號

給付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陳蒨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254號

原告
東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吉瑞
被告
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麥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6 萬元,應繳裁判費13,4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97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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