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6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32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5322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曾筱蘋
訴訟代理人
江佩璇
訴訟代理人
郭帟志
被告
嘉德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大文
被告
林昀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捌萬玖仟零貳拾貳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萬元為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於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8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嘉德金屬有限公司(下稱嘉德公司)、陳大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嘉德公司邀同被告陳大文、林昀慧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0年8月5日與原告簽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向原告申請授信額度共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並基於上開申請書之約定向原告申請撥付150萬元,其個別借款金額、起迄日、利率均如附表一所示,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加倍計付。詎被告嘉德公司僅繳款至如附表一所示最後繳息日,尚欠本金88 萬9,022元及其利息及違約金,而被告陳大文、林昀慧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被告林昀慧答辯則以:其確實有擔任保證人,不清楚利息、違約金為多少,但對原告請求之金額無意見,希望與原告和解。

五、被告嘉德公司、陳大文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六、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總申請書、撥款申請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等為證;被告嘉德公司、陳大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且被告林昀慧就積欠原告主張之款項及利息、違約金一事均承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原借金額│借據起迄日    │利率  │最後計息日    │還款金額  │現在餘額  │
├──┼────┼───────┼───┼───────┼─────┼─────┤
│ 1  │750,000 │100年8月10日至│4.5% │100年11月11日 │305,489元 │444,511元 │
│    │        │100 年11月10日│      │              │          │          │
├──┼────┼───────┼───┼───────┼─────┼─────┤
│ 2  │750,000 │100年8月10日至│4.5% │100年11月11日 │305,489元 │444,511元 │
│    │        │100 年11月10日│      │              │          │          │
└──┴────┴───────┴───┴───────┴─────┴─────┘
附表二
┌────────┬──────────────────┐
│    利息        │               違約金               │
│                ├────────┬─────────┤
│                │逾期6個月內,以 │逾期6個月外,以原 │
│                │原利率10%計算  │利率20%計算      │
├────────┼────────┼─────────┤
│自100 年11月12日│自100年12月13日 │自101年6月13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按│起至101年6月12日│清償日止          │
│週年利率百分之  │止              │                  │
│4.5計算之利息。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