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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81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81號

原告
技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讚祈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被告
逢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惠真
訴訟代理人
劉義郎
被告
公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慶柏
訴訟代理人
羅淑瑋律師
複代理人
陳建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1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為系爭房地之區分所有權人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到院。

兩造之最終言詞辯論書狀及繕本得當庭提出,交換書狀。

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3022號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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