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9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汪怡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95號

原告
林純玲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律師
被告
天才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治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尹純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39 號裁定見解所示,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旨在使預定之訴訟,歸屬於一定之法院管轄,是合意所定之管轄法院,必須限於一定之法院。

二、本件被告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均設址桃園縣蘆竹鄉○○路21號,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各1 件在卷可查。而兩造間所訂服務協議第16.5條雖載有:「本協定項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應受中華民國法律法規和台灣台北地方法規以及相關主管政府部門不時制定或者修改的規範性檔(可適用的)的約束和管轄」等語,然由該等文義觀之,並無使特定事件歸屬特定法院管轄之意思,是兩造間顯無管轄之合意可言,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12條之規定而定本件之管轄法院。而原告聲請移送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對照服務協議第2.1 條約定系爭服務協議之經營場所約定在「台中市○區○○街183 號5 樓之2 」,同條第2 項復約定:「經營場所經過場地選擇、設計、裝潢、施工、驗收、消防等環節後,必須經過服務提供方的最終審核」等語,足見本件被告提供服務之債務履行地係在台中甚明。是原告聲請移送管轄,為有理由,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