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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醫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
    匡偉

  • 當事人
    黃子芸基因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洪至正即韓風整形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醫字第36號原   告 黃子芸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陽文瑜律師 複代理人  許姿萍律師 被   告 基因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洵平 被   告 洪至正即韓風整形外.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宋忠興律師 被   告 徐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於民國101年8月29日上午9時40分於本 院第25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依據被告基因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洪至正即韓風整型外科診所於民國101年7月9日庭呈之民事答辯(三)狀所載,被告基因 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洪至正即韓風整型外科診所為過失相抵之抗辯,是否可採,仍有予以調查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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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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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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