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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46號

給付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蔡玉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家訴字第46號

原告
陳恂如
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馨旻律師
被告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成保
訴訟代理人
黃乃戎
被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娥
訴訟代理人
李華興
訴訟代理人
康雅惠
訴訟代理人
周寶銀
被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滄
訴訟代理人
歐奇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中華民國10年」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1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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