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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遺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
    蔡玉雪
  • 法定代理人
    孫成保、鄭美娥、徐明滄

  • 原告
    陳恂如
  • 被告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北分公司法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家訴字第46號原   告 陳恂如 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律師 莊馨旻律師 被   告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成保 訴訟代理人 黃乃戎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娥 訴訟代理人 李華興 康雅惠 周寶銀 被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滄 訴訟代理人 歐奇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中華民國10年」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1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黃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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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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