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家訴字第46號
- 原告
- 陳恂如
- 訴訟代理人
- 游淑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莊馨旻律師
- 被告
-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成保
- 訴訟代理人
- 黃乃戎
- 被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美娥
- 訴訟代理人
- 李華興
- 訴訟代理人
- 康雅惠
- 訴訟代理人
- 周寶銀
- 被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明滄
- 訴訟代理人
- 歐奇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中華民國10年」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1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