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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
    薛中興張宇葭林伊倫
  • 法定代理人
    王湘怡、張晁祥

  • 原告
    箑騏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禎祥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6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箑騏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湘怡 訴訟代理人 劉智園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禎祥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晁祥 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律師 複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1068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3 萬5,0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萬6,9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郭人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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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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