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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6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6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安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穎
法定代理人
蔡穆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蔡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誠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30萬3,0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9,7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69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