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03號
- 上訴人
- 戎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亦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章等16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有下列
事項應予補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章等16人間因100年重訴字第1103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736,7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59,7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