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14號
- 上訴人
- 李瑞琴
李麗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平和媒體有限公司、汪倩英因100年重訴字第1114號給付紅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聲明第二項屬非財產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上訴聲明第三項、第四項屬財產上請求,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9,215,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71,704元,總計上訴人應納之裁判費為新台幣276,2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