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吳定亞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鋇泰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2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白佩鈺律師 王俊翔律師 複代理人 安玉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被 告 鋇泰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超 訴訟代理人 范嘉倩律師 呂昱德律師 徐履冰律師 鍾永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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