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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
    吳定亞

  • 當事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鋇泰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2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白佩鈺律師 王俊翔律師 複代理人  安玉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被   告 鋇泰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超 訴訟代理人 范嘉倩律師 呂昱德律師 徐履冰律師 鍾永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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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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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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