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34號
- 上訴人
- 祭祀公業高佛成
- 法定代理人
- 高清雲
- 法定代理人
- 高明來
- 法定代理人
- 高兆銘
- 法定代理人
- 高呈祥
- 法定代理人
- 高成賢
- 法定代理人
- 高清松
- 法定代理人
- 高鵬洲
- 法定代理人
- 高亮一
- 法定代理人
- 高宏基
- 被上訴人
- 財團法人高佛成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高春長
- 被上訴人
- 高倪雪即台北市私立景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 被上訴人
- 吳米加即台北市私立美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高佛成基金會、高倪雪即臺北市私立景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吳米加即臺北市私立美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間100年度重訴字第1234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21,684,894元(計算式:《1,131,565元+373,992元+5,595,257元》+《48,614+48,614+24,306》元/月×12月×10年=21,684,8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4,3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