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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34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方祥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34號

上訴人
祭祀公業高佛成
法定代理人
高清雲
法定代理人
高明來
法定代理人
高兆銘
法定代理人
高呈祥
法定代理人
高成賢
法定代理人
高清松
法定代理人
高鵬洲
法定代理人
高亮一
法定代理人
高宏基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高佛成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高春長
被上訴人
高倪雪即台北市私立景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被上訴人
吳米加即台北市私立美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高佛成基金會、高倪雪即臺北市私立景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吳米加即臺北市私立美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間100年度重訴字第1234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21,684,894元(計算式:《1,131,565元+373,992元+5,595,257元》+《48,614+48,614+24,306》元/月×12月×10年=21,684,8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4,3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34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