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78號
- 原告
- 台灣東升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林榆豐
- 被告
-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坤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2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