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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林晏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原告
曾克民
訴訟代理人
尤淳郁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複代理人
林財生律師
複代理人
趙乃怡
被告
美商貝克曼庫爾特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隋邦魯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馬志平律師
被告
楊省榮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嚴心吟律師
複代理人
蔡晴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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