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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
    陳婷玉

  • 當事人
    名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0號原   告 名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原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峻將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17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082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71,58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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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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