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53號
- 原告
- 范心影
- 訴訟代理人
- 顧定軒律師
- 被告
- 范佩中
- 被告
- 毛雯琪
- 法定代理人
- 范怡文
- FANS CO., LTD.即開曼群島商范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再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可知,關於分配表異議之訴應向該執行法院所在之民事庭起訴。本件原告係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助字第1960號執行事件所為之分配表為異議,而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有分配表在卷可稽,另經原告自陳無訛,故應由執行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