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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原告
立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文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溫雅雄
被告
亞德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吉
訴訟代理人
張宸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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