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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鄭佾瑩

  • 當事人
    周秀玲施純鈴即滷味香小吃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88號原   告 周秀玲 訴訟代理人 陳志誠律師 複代理人  李秀芬律師 陳豪杉律師 朱麗玲 被   告 施純鈴即滷味香小吃店 鄭凱仁即菳饌商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淑芬 被   告 鄭凱隆 邱輝暘即笑染脆皮雞排店 樂的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廖永綺 號 被   告 白燕姬 樓 周陳秀卿 號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劉宇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 ㈠被告辯稱原告受讓葉根在、葉阿興、葉美玉、葉德林、葉梁材、楊雪等人之應有部分。 ㈡對臺北市○○○路19巷35號1樓房屋有事實上處分權人為 何人?(除被告白燕姬、周陳秀卿外是否尚有其他人)。㈢原告聲明僅請求拆除1樓房屋,惟上開房屋尚有2樓,如何僅拆除1樓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三、被告應說明臺北市○○○路19巷35號1樓房屋有事實上處分 權人是否僅白燕姬、周陳秀卿二人,及上開房屋2樓有事實 上處分權人為何人(依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南分處100年5月10 日函覆該房屋之稅籍資料,原周陳秀卿及白陳秀菲之應 有部分各四分之一,為何白陳秀菲讓與白燕姬之應有部分變成四分之二,而依被告提出之收據除陳水財、白陳秀菲外,尚有郭梅等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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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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