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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給付地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郭美杏汪怡君吳若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宏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方靜靜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仲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地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叁拾萬伍仟零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零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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