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 原告
- 堃裕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雅雯
- 訴訟代理人
- 潘正中
- 被告
- 臺灣加德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啟田 應送達處.
- 訴訟代理人
- 許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則駁回其訴,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