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賴惠慈汪怡君吳若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原告
堃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雯
訴訟代理人
潘正中
被告
臺灣加德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啟田 應送達處.
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則駁回其訴,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英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