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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1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18號

原告
王建中
原告
陳水秀
原告
王詩翰
原告
王宣仁
原告
王美元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珮郁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祖望
被告
燁成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鳳嬌
被告
林榮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6月1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2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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