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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6號

返還不動產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薛中興賴秀蘭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36號

原告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翊銘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
被告
即是美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築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明蒼律師
被告
至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長遠
訴訟代理人
李宗瀚律師
被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楊明媛

      陳寶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柒佰柒拾陸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海銀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為:(一)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應將如附表一、二所示土地及房屋於民國98年11月28 日 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即是美築有限公司(下稱即是美築公司)所有;(二)被告即是美築公司應將如附表一、二所示土地及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10 0年9 月30日以書狀變更聲明為:(一)被告上海銀行應將如附表三、四土地及房屋於100 年7 月25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即是美築公司所有;(二)被告上海銀行應將如附表五、六所示之土地及房屋於100 年7月26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至遠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至遠公司)所有;(三)被告至遠公司應將如附表五、六所示土地及房屋於100 年6 月28 日 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即是美築公司所有;(四)被告即是美築公司應將如附表三、

四、五、六所示土地及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

(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屬訴之變更及追加,惟變更後之請求亦係基於原告與被告即是美築公司間不動產買賣契約(下稱系爭買賣契約)之基礎事實,與原訴間具有共同性,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一體性,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將如附表三、四、五、六所示之土地、房屋與坐落於同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地段6283、6287建號建物,亦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中山區○○○路266 巷28號1 樓、2 樓、3樓、4 樓、5 樓、6 樓,以新臺幣(下同)2 億6,900 萬元出賣予被告即是美築公司,兩造並簽立系爭買賣契約;原告已依約將前開買賣標的之房地過戶被告即是美築公司名下,惟被告即是美築公司尚有前開房地中如附表三、四、五、六所示之土地、房屋之買賣價金,共計9,000 萬元尚未給付,依系爭買賣契約第9 條第2 項約定,被告即是美築公司逾期未給付價金,原告得解除買賣契約,被告即是美築公司因而負有回復原狀義務;惟被告即是美築公司明知此,仍於100 年7 月25日將附表三、四之房地信託登記予被告上海銀行,被告即是美築公司既因原告解除買賣契約而負有回復原狀義務,被告即是美築公司當應行終止與被告上海銀行間之信託關係,將原登記於上海銀行名下之如附表三、四所示之房地回復登記為被告即是美築公司所有,再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然被告即是美築公司未終止與被告上海銀行間之信託登記,自無法辦理回復移轉登記,致已損及原告權益,原告得依民法第242 條、第549 條第1 項規定,代位被告即是美築公司終止與被告上海銀行間之信託關係,且該信託關係終止後,被告上海銀行應將如附表三、四所示之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即是美築公司。

(二)另被告即是美築公司與被告至遠公司就附表五、六所示房地,先基於通謀而為買賣,依民法第87條第1 項規定,應屬無效,俟又設定信託登記予被告上海銀行,顯係以故意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原告就附表五、六房地解約後之返還請求權,因被告至遠營造公司怠於行使終止委任之權利,原告得依民法第242 條、第549 條第1 項,代位終止兩者間之信託關係;又信託關係終止後,被告上海銀行應將如附表五、六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給被告至遠公司所有,被告至遠公司並應將如附表五、六所示之不動產回復登記為被告即是美築公司所有。而被告即是美築有限公司應依民法第259 條第1 項及第179 條規定,將如附表三、四、五、六所示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故原告爰依系爭買賣契約第9 條第2 項、民法第242 條、第549 條第1 項、第259 條第1 項、第179 條之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1.被告上海銀行應將如附表三、四所示土地及房屋於100 年7 月25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被告即是美築公司所有;2.被告上海銀行應將如附表五、六所示之土地及房屋於100 年7 月26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被告至遠公司所有;3.被告至遠公司應將如附表五、六所示土地及房屋於100 年6 月28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即是美築公司所有;4.被告即是美築公司應將如附表三、四、五、六所示土地及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5.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分別如下:

(一)被告即是美築公司以:被告即是美築公司與原告訂立系爭買賣契約後,自98年12月10日起,即於日盛銀行分10筆匯款陸續將買賣款項匯入原告設於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帳戶,合計匯入1 億8,160 萬元,又簽發票面金額分別為3,500 萬元及5, 240萬元之支票2 張予原告,故已將系爭買賣契約第2 條所載之買賣總價款2 億6,900萬元全數支付原告,是被告已履行給付買賣價金之義務。再以系爭買賣契約並無針對各樓層房屋約定買賣價金,原告空言泛稱被告即是美築公司未給付價金款之買賣標的為附表三至六所示房地,顯不足採等語為辯,並聲明: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被告上海銀行則以:被告即是美築公司及訴外人汪添進與被告上海銀行於100 年7 月11日簽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信託契約書」,約定由被告即是美築公司交付如附表三、四所示之房地,並與汪添進所交付之金錢作為信託財產,委託被告上海銀行依信託契約約定管理不動產及分配資金;又被告至遠公司及汪添進亦與被告於100 年7 月11日簽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信託契約書」,約定由被告至遠公司交付如附表五、六所示之不動產,並與汪添進所共同交付之金錢作為信託財產,委託被告上海銀行依信託契約約定管理不動產及分配資金。依土地法第43條規定,被告上海銀行信賴上述不動產交付被告時之公示狀態,而分別與被告即是美築公司、至遠公司辦理不動產信託移轉登記,該信託係合法有效;又原告就被告即是美築公司及至遠公司有民法第242 條情事云云,亦未提出證據證其主張,自無得依民法第242 條及第549 條第1 項規定,代位行使終止信託關係之權利等語為辯,並聲明:1.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被告至遠公司則以:被告即是美築公司業已支付系爭買賣契約之2 億6,900 萬元全數買賣價金,原告無由主張解除系爭契約,自無解約後之返還請求權;又原告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被告至遠公司有何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原告之權利,是原告對被告至遠公司並無任何債權,原告無從代位被告至遠公司終止被告至遠公司與上海銀行間之信託契約;復以被告至遠公司與上海銀行既已合意簽訂該信託契約,並就何時被告至遠公司得終止信託契約作具體而詳盡之約定,自應排除民法第549 條規定之適用,且被告至遠公司亦非與被告即是美築公司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取得附表五、六房地等語為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其將如附表三、四、五、六所示之房地及坐落於同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地段6283、6287建號建物,亦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中山區○○○路266 巷28號1 樓、2 樓、3 樓、4樓、5 樓、6 樓,以2 億6,900 萬元之價格出賣予被告即是美築公司,兩造簽立系爭買賣契約,原告已依約將前開買賣標的之房地過戶被告即是美築公司名下,嗣被告即是美築公司於100 年7 月25日將附表三、四之房地信託登記予被告上海銀行,又將附表五、六之房地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至遠公司後,至遠公司又設定信託登記予被告上海銀行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買賣契約書影本(本院卷第21 至37 頁)、附表三至六房地異動索引資料影本(本院卷第160 至187 頁)各1 份,以及該信託契約書影本各1 份(本院卷第241至252頁)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正。

四、至原告主張被告即是美築公司依系爭買賣契約,就附表三、

四、五、六所示房地尚有9,000 萬元買賣價金未給付原告,故原告得依系爭買賣契約第9 條第2 項解除買賣契約云云,則為被告所否認,並分別以前詞置辯。經查,被告即是美築公司自98年12月10日起,即於日盛銀行分10筆匯款陸續將買賣款項匯入原告設於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帳戶,合計匯入1 億8, 160萬元,又簽發票面金額分別為3,500 萬元及5, 240萬元之支票2 張予原告,已將系爭買賣契約第2 條所載之買賣總價款2 億6,900 萬元全數支付原告等情,有上開匯款申請書收執聯影本10紙(本院卷第71至73 頁)、上開2 張支票影本各1 份(本院卷第74頁)、該2 張支票合作金庫銀行支付客戶交易資料查詢單各1 份(本院卷第75頁正面、背面)以及原告開立金額共計2 億6,900 萬元之統一發票6 張影本各1 份(本院卷第76至77頁)為證,並經本院職權函詢合作金庫銀行上開2 張支票之兌現情形,經函覆該2 張支票均已兌付等語,有合作金庫銀行上開函文1紙附卷可佐(本院卷第93至94頁),且原告就被告即是美築公司所提前揭證據之形式真正均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04 頁背面),並業已自認原稱被告即是美築公司未支付之9,000 萬元價金,已由原告收受無訛等情(見本院卷第254 頁背面),自堪認定被告即是美築公司確已依系爭買賣契約支付2 億6,900 萬元買賣價金總數予原告。

五、綜上所述,被告即是美築公司並無未給付價金情事,是原告無由依系爭買賣契約第9 條第2 項張解除系爭買賣契約,則原告對被告即是美築公司自無依民法第259 條、第179 條之解約後之返還請求權,故被告至遠公司自無何侵害原告該解約後返還請求權,原告即非被告即是美築公司或被告至遠公司之債權人,則原告自亦無由代位被告即是美築公司、至遠公司對上海銀行終止上開信託契約,從而,原告依系爭買賣契約第9 條第2 項、民法第242 條、第549 條第1 項、第259 條第1 項、第179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上海銀行將如附表

三、四所示土地及房屋於100 年7 月25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被告即是美築公司所有,被告上海銀行將如附表五、六所示之土地及房屋於100 年7 月26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被告至遠公司所有,被告至遠公司將如附表五、六所示土地及房屋於100 年6 月28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即是美築公司所有,被告即是美築公司將如附表三、四、五、六所示土地及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本院未經援用之證據,經審酌後,核與本件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    │          │    │      │        │        │        │
│編號│土地地號  │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搭配建號│
│    │          │    │平方公│        │/受託人│        │
│    │          │    │尺    │        │        │        │
│    │          │    │      │        │        │        │
├──┼─────┼──┼───┼────┼────┼────┤
│ 1  │臺北市中山│建  │451.29│10000 分│日盛銀行│6284    │
│    │區○○段  │    │      │之1475  │        │        │
│    │41-10地號 │    │      │        │        │        │
├──┼─────┼──┼───┼────┼────┼────┤
│ 2  │臺北市中山│建  │451.29│10000 分│日盛銀行│6288    │
│    │區○○段  │    │      │之1475  │        │        │
│    │41-10地號 │    │      │        │        │        │
└──┴─────┴──┴───┴────┴────┴────┘
附表二:
┌──┬─────┬─────┬───┬─────┬──────┬──┬────┐
│    │          │          │      │          │            │    │        │
│編號│建號      │建物門牌  │建物面│附屬建物用│共同使用部分│權利│所有權人│
│    │          │          │積(平│途、面積(│            │範圍│/受託人│
│    │          │          │方公尺│平方公尺)│            │    │        │
│    │          │          │)    │          │            │    │        │
├──┼─────┼─────┼───┼─────┼──────┼──┼────┤
│ 1  │臺北市中山│臺北市樂群│125.02│陽台13.14 │金泰段6290建│全部│日盛銀行│
│    │區○○段  │二路266 巷│      │雨遮16.16 │號,面積:  │    │        │
│    │6284建號  │28號2樓   │      │          │196.82平方公│    │        │
│    │          │          │      │          │尺,權利範圍│    │        │
│    │          │          │      │          │:10000 分之│    │        │
│    │          │          │      │          │1780        │    │        │
│    │          │          │      │          │金泰段6291建│    │        │
│    │          │          │      │          │號,面積:  │    │        │
│    │          │          │      │          │394.68平方公│    │        │
│    │          │          │      │          │尺,權利範圍│    │        │
│    │          │          │      │          │:10000 分之│    │        │
│    │          │          │      │          │1475        │    │        │
│    │          │          │      │          │金泰段6292建│    │        │
│    │          │          │      │          │號,面積:  │    │        │
│    │          │          │      │          │236.26平方公│    │        │
│    │          │          │      │          │尺,權利範圍│    │        │
│    │          │          │      │          │:14分之2   │    │        │
├──┼─────┼─────┼───┼─────┼──────┼──┼────┤
│ 2  │臺北市中山│臺北市樂群│125.02│陽台13.14 │金泰段6290建│全部│日盛銀行│
│    │區○○段  │二路266 巷│      │雨遮16.16 │號,面積:  │    │        │
│    │6288建號  │28號6樓   │      │          │196.82平方公│    │        │
│    │          │          │      │          │尺,權利範圍│    │        │
│    │          │          │      │          │:10000 分之│    │        │
│    │          │          │      │          │1625        │    │        │
│    │          │          │      │          │金泰段6291建│    │        │
│    │          │          │      │          │號,面積:  │    │        │
│    │          │          │      │          │394.68平方公│    │        │
│    │          │          │      │          │尺,權利範圍│    │        │
│    │          │          │      │          │:10000 分之│    │        │
│    │          │          │      │          │1475        │    │        │
│    │          │          │      │          │金泰段6292建│    │        │
│    │          │          │      │          │號,面積:  │    │        │
│    │          │          │      │          │236.26平方公│    │        │
│    │          │          │      │          │尺,權利範圍│    │        │
│    │          │          │      │          │:14分之2   │    │        │
└──┴─────┴─────┴───┴─────┴──────┴──┴────┘
附表三:
┌──┬─────┬──┬───┬────┬────┬────┐
│    │          │    │      │        │        │        │
│編號│土地地號  │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搭配建號│
│    │          │    │平方公│        │/受託人│        │
│    │          │    │尺    │        │        │        │
│    │          │    │      │        │        │        │
├──┼─────┼──┼───┼────┼────┼────┤
│ 1  │臺北市中山│建  │451.29│10000 分│上海銀行│6284    │
│    │區○○段  │    │      │之1475  │        │        │
│    │41-10地號 │    │      │        │        │        │
├──┼─────┼──┼───┼────┼────┼────┤
│ 2  │臺北市中山│建  │451.29│10000 分│上海銀行│6288    │
│    │區○○段  │    │      │之1475  │        │        │
│    │41-10地號 │    │      │        │        │        │
└──┴─────┴──┴───┴────┴────┴────┘
附表四:
┌──┬─────┬─────┬───┬─────┬──────┬──┬────┐
│    │          │          │      │          │            │    │        │
│編號│建號      │建物門牌  │建物面│附屬建物用│共同使用部分│權利│所有權人│
│    │          │          │積(平│途、面積(│            │範圍│/受託人│
│    │          │          │方公尺│平方公尺)│            │    │        │
│    │          │          │)    │          │            │    │        │
├──┼─────┼─────┼───┼─────┼──────┼──┼────┤
│ 1  │臺北市中山│臺北市樂群│125.02│陽台13.14 │金泰段6290建│全部│上海銀行│
│    │區○○段  │二路266 巷│      │雨遮16.16 │號,面積:  │    │        │
│    │6284建號  │28號2樓   │      │          │196.82平方公│    │        │
│    │          │          │      │          │尺,權利範圍│    │        │
│    │          │          │      │          │:10000 分之│    │        │
│    │          │          │      │          │1780        │    │        │
│    │          │          │      │          │金泰段6291建│    │        │
│    │          │          │      │          │號,面積:  │    │        │
│    │          │          │      │          │394.68平方公│    │        │
│    │          │          │      │          │尺,權利範圍│    │        │
│    │          │          │      │          │:10000 分之│    │        │
│    │          │          │      │          │1475        │    │        │
│    │          │          │      │          │金泰段6292建│    │        │
│    │          │          │      │          │號,面積:  │    │        │
│    │          │          │      │          │236.26平方公│    │        │
│    │          │          │      │          │尺,權利範圍│    │        │
│    │          │          │      │          │:14分之2   │    │        │
├──┼─────┼─────┼───┼─────┼──────┼──┼────┤
│ 2  │臺北市中山│臺北市樂群│125.02│陽台13.14 │金泰段6290建│全部│上海銀行│
│    │區○○段  │二路266 巷│      │雨遮16.16 │號,面積:  │    │        │
│    │6288建號  │28號6樓   │      │          │196.82平方公│    │        │
│    │          │          │      │          │尺,權利範圍│    │        │
│    │          │          │      │          │:10000 分之│    │        │
│    │          │          │      │          │1625        │    │        │
│    │          │          │      │          │金泰段6291建│    │        │
│    │          │          │      │          │號,面積:  │    │        │
│    │          │          │      │          │394.68平方公│    │        │
│    │          │          │      │          │尺,權利範圍│    │        │
│    │          │          │      │          │:10000 分之│    │        │
│    │          │          │      │          │1475        │    │        │
│    │          │          │      │          │金泰段6292建│    │        │
│    │          │          │      │          │號,面積:  │    │        │
│    │          │          │      │          │236.26平方公│    │        │
│    │          │          │      │          │尺,權利範圍│    │        │
│    │          │          │      │          │:14分之2   │    │        │
└──┴─────┴─────┴───┴─────┴──────┴──┴────┘
附表五:
┌──┬─────┬──┬───┬────┬────┬────┐
│    │          │    │      │        │        │        │
│編號│土地地號  │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搭配建號│
│    │          │    │平方公│        │/受託人│        │
│    │          │    │尺    │        │        │        │
│    │          │    │      │        │        │        │
├──┼─────┼──┼───┼────┼────┼────┤
│ 1  │臺北市中山│建  │451.29│10000 分│至遠營造│6285    │
│    │區○○段  │    │      │之1475  │/上海銀│        │
│    │41-10地號 │    │      │        │行      │        │
├──┼─────┼──┼───┼────┼────┼────┤
│ 2  │臺北市中山│建  │451.29│10000 分│至遠營造│6286    │
│    │區○○段  │    │      │之1475  │/上海銀│        │
│    │41-10地號 │    │      │        │行      │        │
└──┴─────┴──┴───┴────┴────┴────┘
附表六:
┌──┬─────┬─────┬───┬─────┬──────┬──┬────┐
│    │          │          │      │          │            │    │        │
│編號│建號      │建物門牌  │建物面│附屬建物用│共同使用部分│權利│所有權人│
│    │          │          │積(平│途、面積(│            │範圍│/受託人│
│    │          │          │方公尺│平方公尺)│            │    │        │
│    │          │          │)    │          │            │    │        │
├──┼─────┼─────┼───┼─────┼──────┼──┼────┤
│ 1  │臺北市中山│臺北市樂群│125.02│陽台13.14 │金泰段6290建│全部│至遠公司│
│    │區○○段  │二路266 巷│      │雨遮16.16 │號,面積:  │    │/上海銀│
│    │6285建號  │28號3樓   │      │          │196.82平方公│    │行      │
│    │          │          │      │          │尺,權利範圍│    │        │
│    │          │          │      │          │:10000 分之│    │        │
│    │          │          │      │          │1625        │    │        │
│    │          │          │      │          │金泰段6291建│    │        │
│    │          │          │      │          │號,面積:  │    │        │
│    │          │          │      │          │394.68平方公│    │        │
│    │          │          │      │          │尺,權利範圍│    │        │
│    │          │          │      │          │:10000 分之│    │        │
│    │          │          │      │          │1475        │    │        │
│    │          │          │      │          │金泰段6292建│    │        │
│    │          │          │      │          │號,面積:  │    │        │
│    │          │          │      │          │236.26平方公│    │        │
│    │          │          │      │          │尺,權利範圍│    │        │
│    │          │          │      │          │:14分之2   │    │        │
├──┼─────┼─────┼───┼─────┼──────┼──┼────┤
│ 2  │臺北市中山│臺北市樂群│125.02│陽台13.14 │金泰段6290建│全部│至遠公司│
│    │區○○段  │二路266 巷│      │雨遮16.16 │號,面積:  │    │/上海銀│
│    │6286建號  │28號4樓   │      │          │196.82平方公│    │行      │
│    │          │          │      │          │尺,權利範圍│    │        │
│    │          │          │      │          │:10000 分之│    │        │
│    │          │          │      │          │1625        │    │        │
│    │          │          │      │          │金泰段6291建│    │        │
│    │          │          │      │          │號,面積:  │    │        │
│    │          │          │      │          │394.68平方公│    │        │
│    │          │          │      │          │尺,權利範圍│    │        │
│    │          │          │      │          │:10000 分之│    │        │
│    │          │          │      │          │1475        │    │        │
│    │          │          │      │          │金泰段6292建│    │        │
│    │          │          │      │          │號,面積:  │    │        │
│    │          │          │      │          │236.26平方公│    │        │
│    │          │          │      │          │尺,權利範圍│    │        │
│    │          │          │      │          │:14分之2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6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動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