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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45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45號

上訴人
吳宛玉
被上訴人
吳陳玉英
被上訴人
丁一文
被上訴人
王志銘
被上訴人
黃紹媛
被上訴人
德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木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以100年度重訴字第445號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1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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