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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7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74號

原告
華特大旗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棋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複代理人
張志偉律師
被告
久益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楊村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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