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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14號

塗銷抵押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14號

上訴人
蘇義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俐穎、郭.

銷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3,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440,4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14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