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14號
- 上訴人
- 蘇義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俐穎、郭.
銷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3,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440,4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1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俐穎、郭.
銷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3,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440,4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