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25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吳金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金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許嫺嫺、勝昌股份有限公司、金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金旺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許顯榮、許娟娟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億玖仟捌佰玖拾玖萬伍仟玖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佰柒拾叁萬肆仟叁佰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佰柒拾叁萬叁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