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彩宣數位影像輸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順昌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宇恩
- 即被告
- 陳玉萍
- 即被告
- 陳燈川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虹彩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家銘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宇恩、陳玉萍、陳燈川、虹彩事業有限公司、楊家銘、李欣婷間因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6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310萬21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19萬10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