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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趙子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彩宣數位影像輸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順昌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劉宇恩
即被告
陳玉萍
即被告
陳燈川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虹彩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家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宇恩、陳玉萍、陳燈川、虹彩事業有限公司、楊家銘、李欣婷間因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6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310萬21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19萬10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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