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856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張瑜鳳胡宏文林怡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56號

原告
林䜢州
被告
林李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履行協議事件,而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110巷97弄4之1號7樓,有被告戶籍謄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林怡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美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856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